央广网太原4月20日消息(记者 吴婷婷) 4月20日,山西省民政厅发布通知,决定自4月至8月,对社会团体分支(代表)机构从机构设立、名称使用、财务管理、活动开展四大方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。
近年来,随着经济发展,山西社会组织及其分支(代表)机构的数量不断增长,在社会各领域发挥了较大作用,但一些社会团体乱设立分支(代表)机构、乱使用名称、乱收费、乱开展活动等问题日渐突出,甚至出现社会团体分支(代表)机构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为其提供便利等违法违规问题。
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从机构设立、名称使用、财务管理、活动开展四大方面着手,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分支(代表)机构,整改一批不规范的分支(代表)机构,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(代表)机构,着力防范化解社会团体分支(代表)机构风险隐患,提高社会团体法人内部治理能力,促进社会团体自身健康有序发展。
8.未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外事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境外分支(代表)机构的;
10.以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,如“中心”“联盟”“研究会”“促进会”“研究院”等名称命名;
11.在名称中冠以“中国”“中华”“全国”“国家”“山西”、“全省”、“三晋”等字样;
13.社会团体以设立分支(代表)机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、赞助费的;
15.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,擅自发展会员、收取会费、接受捐赠、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;
19.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,专项基金超规定范围使用,用于经营性投资或者购买企业债券、股票、投资基金的。
24.未经批准擅自以分支(代表)机构或社会团体名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、“一讲两坛三会”活动的;